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482号
申请人***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宁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408389.6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70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宁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08389.6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3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3001513737050200834-1账户内存款以5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79230.84元);在交通银行631899991010003155424账户内存款以5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47860.23元);在青海银行0206201000296913账户内存款以2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214141.70元);在青海银行400071655708019账户内存款以5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12374.37元);在中国银行105009094075账户内存款以5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45081.31元)。2023年12月1日,本院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4号5号楼4-442、4-444、4-446号(建筑面积:300.49
平方米)三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7033号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408389.6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482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