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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林先进生态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4民初1446号 原告:***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北京北林先进生态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北京北林先进生态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林生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公司诉称,请求法院判决:北林生态公司支付***公司服务费17,500元。事实和理由:***公司与北林生态公司签署了《猎头服务合约》,约定北林生态公司委托***公司寻荐猎头职位人选,北林生态公司应在人选度过保证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剩余20%服务费,逾期未付,每逾期一天北林生态公司按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合约签订后,***公司向北林生态公司推荐了项目经理***,***于2016年8月29日上岗,北林生态公司应按约于2016年11月1日前支付***公司服务费尾款17,500元,但经***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果。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北林生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且涉案合同签订地也在北京海淀区,双方所签的《***猎头服务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及合同履行地,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而《***猎头服务合同》明确载明***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大**XX号海富中心XX楼XXX室”。另,北林生态公司的住所地也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XXX号XXX-XXX号楼XXX。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针对北林生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公司补充意见为,双方所签《***猎头服务合同》的首页左下方有“履行地:上海徐汇”字样,故认为涉案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因此本院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以及合同法解释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公司与北林生态公司所签的《***猎头服务合同》,系***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除在首页有“履行地:上海徐汇”字样外,其余合同内容并无明确约定,***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北林生态公司注意,故该条款无效。其次,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公司在涉案合同中载明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大**XXX号海富中心XX楼XXX室”,故北京市海淀区大**XXX号为合同履行地。再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北林生态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综上所述,北林生态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北林先进生态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