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4民初1446号之一
原告:***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XXX号院中水电国际大厦10层1004(送达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北京北林先进生态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林先进生态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北京北林先进生态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后本院依法裁定,因***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2017年3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2017年4月27日***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以北京北林先进生态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已支付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元,由***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