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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北林先进生态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民辖终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3号院中水电国际大厦10层1004(送达地址上海市徐汇区***39号新概念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林先进生态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5-38号楼2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4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所签的《***猎头服务合同》经过协商,合同首页是合同文本的一部分,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地上海市徐汇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涉案《***猎头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地:上海徐汇,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44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审判员  ***
审 判 员  俞 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