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翮昕实业有限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2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翮昕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569142R。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环球金融中心78层。
法定代表人:黎明。
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21701。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翮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于2021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18日、11月4日、11月26日、2022年3月2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账户存款余额,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另经传统线下查控,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现场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明文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天津**翮昕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明,其明确表示不申请发布悬赏执行,不申请将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6、2022年3月24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天津**翮昕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明,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与处分措施,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琪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