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终25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南一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1066号20号楼20-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樱前街以南高二路以西(治浑街村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791民初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一、二审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已按照原审法院的要求提出工程鉴定申请书,并同被上诉人通过机选的方式选定了鉴定机构,目前该案正在鉴定过程中。
被上诉人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双方间关于工程款数额等相关争议,现仍在鉴定过程中,故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791民初4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宫 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任 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