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终25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南一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1066号20号楼20-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樱前街以南高二路以西(治浑街村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791民初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一、二审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已按照原审法院的要求提出工程鉴定申请书,并同被上诉人通过机选的方式选定了鉴定机构,目前该案正在鉴定过程中。 被上诉人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双方间关于工程款数额等相关争议,现仍在鉴定过程中,故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791民初4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宫 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任 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