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791民初269号 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城建时代广场0843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长松路7959号鲁发名城62号楼1-302。 负责人:江化平,经理。 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以下简称路安州潍坊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安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安州潍坊公司、路安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00000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8日,原告与路安州潍坊公司签订一份《加固改造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编号:019080716)。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路安州潍坊公司位于潍坊高新区健康街与**路东****昇国际商务楼工程的施工,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300000元。后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全部施工义务,但路安州潍坊公司仅于2019年10月22日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200000元,剩余1100000元尚未支付。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路安州潍坊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皆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路安州公司系路安州潍坊公司的总公司,应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路安州公司、路安州潍坊公司均未到庭亦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加固改造施工合同、转账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推定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是真实的,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8日,原告与路安州潍坊公司签订加固改造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昇国际商务楼加固工程进行施工,工程造价130万元,该为图纸内加固工程量总价包干,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完成后,原告材料入场施工至一定的工程量,路安州潍坊公司付原告工程总造价的40%,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前原告须向路安州潍坊公司提供相关合格资料后,路安州公司方可进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付至工程总造价80%,余款20%2019年农历年底付清。施工工期为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9月20日。关于竣工及验收,原告工程完工后向路安州潍坊公司书面申请验收,路安州潍坊公司收到申请后两周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逾期不验收的视为合格。 庭审中,原告主张已按照路安州潍坊公司要求将加固工程施工完毕,原告将验收资料提交给了路安州潍坊公司,但该公司经营不善,已人去楼空,现场管理人员也因离职而不予配合,但建设局质监站对案涉工程的主体进行了验收,且验收合格。安徽路安州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万元,之后未再支付。原告主张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与路安州潍坊公司签订的加固改造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路安州潍坊公司、路安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原告按合同约定将案涉加固工程施工完毕,路安州潍坊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因此原告主张路安州潍坊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路安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因此原告主张的利息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路安州潍坊公司作为路安州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由路安州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若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