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华昇苑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81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潍坊华昇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潍坊市潍城区***工贸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1066号20号楼20-10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华昇苑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6101044.5元,或扣押、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华昇苑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6101044.5元,或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