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德奇防护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执1941号 申请执行人:***德奇防护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亚星路3299号潍坊文化创业产业园9号楼528、529。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79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划拨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