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六安市佳福源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422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佳福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光彩大市场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6805817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21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六安市佳福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按本院(2017)皖042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以下义务:给付六安市佳福源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572430元及利息(按年息6%从2014年9月26日起计息至判决生效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824元、执行费8173元。但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