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县永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祁连县永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祁连县八宝镇麻拉河山清家庭农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222执62号

申请执行人:祁连县永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祁连县八宝西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2227020401N(1-1)。

法定代表人:羊仲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祁连县八宝镇麻拉河山清家庭农场,住所地: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麻拉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2074561177K(1-1)。

负责人:马福全,系该农场总经理。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祁连县峨堡镇白石崖村牧民,系该家庭农场合伙人。

祁连县永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诉祁连县八宝镇麻拉河山清家庭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206.23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祁连县永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222执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国 安

审 判 员 公保多杰

审 判 员 郝 芳 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占 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