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执662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赵 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