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9745号
原告: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29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95504909P。
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如,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56年9月2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姚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珉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