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8927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翠军,江苏宙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翠军,江苏宙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29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林。
被告:宿迁建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桥庄村121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建。
原告**、***诉被告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建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小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