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891执2044号
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泰轮胎修理部: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泰轮胎修理部(以下简称天泰轮胎)与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8)苏0891民初956号法律文书,国淮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国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天泰轮胎给付垫付的租金63000元;天泰轮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国淮公司支付工程款67315元,以上款项相抵后,反诉被告还应向反诉原告支付工程款43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国淮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天泰轮胎负担1483元,国淮公司负担1417元。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天泰轮胎冻结账户余额5519.29元,用于扣缴诉讼费4275元、执行费50元,其余1194.29元(申请人主动放弃案款328.71元)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国淮公司。申请执行人国淮公司申请结案。至此,国淮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苏0891民初956号法律文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