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00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江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13执800号
申请人: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江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
法定代表人回伟,该公司经理。
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江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淮中民终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苏江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无处置权,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该房产,等着他案处置后参与分配,江苏江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对本院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苏0813执80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