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21民初4968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唐威,系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银川滨河新区唐和东路22号4号成品库。
负责人:于瑞光,系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系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业务经理,住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孟    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曹静
书 记 员     白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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