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恢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唐延岭,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变更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复印费等共计406878.74元;二、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济宁龙腾钢构幕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应赔偿款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济宁龙腾钢构幕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应赔偿款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3056.00元。由被上诉人***、济宁龙腾钢构幕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5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标的406878.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8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被执行人名下亦无证券、无公积金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2021年8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受到信用惩戒的风险警示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3、2021年10月22日、2022年1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财产反馈结果无变化。
4、2022年1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线索向本院提供;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执行申请人,并听取其对公告悬赏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406878.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晋军
审 判 员 刘洪磊
审 判 员 褚云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晓敏
书 记 员 孟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