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8432号 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167号10栋1**10楼1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525541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山东森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中区任城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002000335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267114154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女,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告:***,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森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合同纠纷,案情较为复杂,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部分被告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