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济某某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一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5788号
原告:***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寺头镇箕子山村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
主要负责人:王加起。
被告:上官根新,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济***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岱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济***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一分公司、上官根新、济***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被告主动与原告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一分公司、上官根新、济***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济***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一分公司、上官根新、济***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一分公司、上官根新、济***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均由原告***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相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