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官根新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财保984号 申请人:***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寺头镇萁子山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上官根新,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系山东省**县疃里镇矿山村721号,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暴***街1117号管委会办公楼9楼935室,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66********。 被申请人: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暴***街1117号管委会办公楼9楼9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0TBG79。 负责人:王加起。 被申请人: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267114154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官根新、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一分公司、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官根新、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一分公司、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官根新、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一分公司、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相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