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81民初2734号
原告:***,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女婿),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阆中保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李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飞凤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平昌宏创公路勘测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阆中市飞凤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平昌宏创公路勘测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赵 敏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