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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阆中市飞凤镇人民政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81民初2734号 原告:***,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女婿),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阆中保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李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飞凤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平昌宏创公路勘测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阆中市飞凤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平昌宏创公路勘测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赵 敏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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