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寿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神华国华寿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4838号
申请人:神华国华寿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先进制造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5434656X。
法定代表人:袁军。
被申请人: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新坝镇科技园区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919846825。
法定代表人:赵义平。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红荔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2056Q。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神华国华寿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80344.7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现金841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0344.7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2元,由神华国华寿光发电有限公司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慧凌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