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1002民初7833号
原告:***,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明,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临汾供电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向阳西路北侧。
负责人:周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学军,尧都区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恒,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临汾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明、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临汾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畅学军及吕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5000元;2、本案相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1日被告架设在平阳北街外贸小区紧邻工商局小区外墙的电线杆倾倒,嵌在外贸小区外墙内的电线将墙体拽塌,电线杆及外墙砖砸在原告的×××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上,车辆严重损坏。原告的车辆于2018年10月22日花43000元购买,同时原告支付1000余元为该车投保。车辆损坏导致原告放置在该车内的一些证件无法拿出,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经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均以需请示为由一拖再拖,无奈原告诉至贵院。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信息;
2、车辆登记信息及转移登记,证明车辆变更为原告;
3、二手车交易协议,证明原告购买该车花费43000元;
4、贾勇军的工商注册信息,证明贾勇军从事二手车行业;
5、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费用120元;
6、保险单一份,证明交强险950元,车船税300元;
7、现场照片,证明涉案现状。
被告辩称:1、原告不是适格当事人,无权就该车辆提起诉讼;2、本案遗漏了造成涉案车辆损害的其他诉讼当事人,造成车辆损坏的因素多,应追加相关责任主体;3、原告诉称购买车辆花费43000元,支付1800余元为该车投保,缺乏证据支持,且车辆保险赔偿的部分应当予以核减;4、原告所停放车辆的位置,为外贸小区业主出入通行的通道,而非停车位,既不是小区规划的停车位,也不是其购买和指定的停车区域,原告对自己的车辆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提供证据如下:
1、照片共14张,1)、明显的塌陷程度是土方滑坡和墙体倒塌;2)、墙体松动和墙的质量问题;墙年久失修。3)、可看出墙体坍塌是全部,不是电线杆拽倒。4)、可看出墙体土方拉倒。5)、6)、工商局小区里拍的照片,两家小区的围墙多处有围着的塑料布,有水渗入的事实。业主指向的方向有明水流出。
2、2019年9月11日山西省气象预警报告,证明临汾有蓝色暴雨预警,驾驶人应做到安全保全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1日,因受雨水影响,被告架设在平阳北街外贸小区紧邻工商局小区外墙的电线杆倾倒,电线杆连同外墙砖砸在原告的×××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上,几乎掩埋,车辆严重损坏。原告的车辆系二手车,于2018年10月22日花43000元购买。事故发生后,被告至今未对倾倒的电线杆现场进行处理,原被告对赔偿一事协商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架设的电线杆在墙体内侧,外墙高地势较低,遇有暴雨,墙内容易形成积水无法排放,造成土质疏松,存有安全隐患。因被告平时疏于安全检查,亦未对外墙支撑加固,致使因雨水浸泡电线杆倾倒砸坏原告车辆,存有过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负有赔偿责任。因原告车辆本身价值较小,原告没有申请鉴定机构进行评估,且委托评估车损势必产生一笔不小的费用,加大了诉讼成本,因而本院酌情认定损失不无不当。根据原告车辆受损程度,结合购买后使用时间及购买时的价格,被告酌情赔偿原告30000元为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临汾供电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临汾供电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