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10民终1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临汾供电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向阳**路**侧。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汾同盛实验。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杜村杜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临汾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临汾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汾同盛实验中学(同盛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6)晋1002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涉案线路改造工程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对被上诉人已付预付款30万元、线路改造工程未实际施工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上诉人对涉案合同是否已经解除、违约责任认定以及损失赔偿的问题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处于何种状态,是处理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基础问题,一审法院在对是否返还预付款问题作出认定前,应首先对涉案合同目前状态作出认定。在合同已经实际解除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要求返还预付款及主张损失赔偿,均系当事人的合理主张;电力线路改造工程作为一种特殊工程,有其必要的项目审批、线路规划等施工手续,涉案合同自2011年签订至今未能施工,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涉案合同履行情况,合理认定双方违约责任,并对上诉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主张的损失是否成立一并予以处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6)晋1002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临汾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