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6民初741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峪门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峪门口村。
法定代表人:刘印弟,村主任。
第三人:河北抚宁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区抚宁镇金山大街2号楼166/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030306MA0D14D591.
法定代表人:陈宏宇,经理。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峪门口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河北抚宁抽水蓄能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9元,减半收取计4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倪立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