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执恢726号
申请执行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武大道(中原电气谷)。
法定代表人:高亚春。
被执行人: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加坡工业园**地块。
法定代表人:魏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8)豫1003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1441036.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