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1执583号
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某某服务中心:
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某某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17)第199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服务中心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监理费2845364.7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二、承担案件仲裁费37720元,本案执行费31231元。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服务中心已全部履行了上述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执583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院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139号邮编:710016
联系人:***、**联系电话:(029)8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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