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603执2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许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603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4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额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亦核实**提供的财产线索,轮候查封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未发现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要求其提供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债权0元,未受偿债权24万元(本金)。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穷尽执行措施,轮候查封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未发现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森
审判员 尹书华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硕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