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603执126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许会。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603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7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书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