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604执59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龙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2017)淮仲字第261号裁决书,在执行淮北龙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已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该院已立案,案号为(2024)皖06民特3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北仲裁委员会(2017)淮仲字第261号裁决书的执行,待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0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