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全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鹿盛春、杭州全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民申39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全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春路9号2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杭州全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照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29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裁定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认为调解书对达成的款项性质未作出限定,***认为调解过程对工资数额达成的协议本来就不仅仅包括工资,还包括100元的物品损害赔偿,但这不能说明处理了所有争议。***有权只解决诉请范围内的争议,根据不诉不理原则,法院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无权将“再无其他争议”作扩大解释。调解书关于“无其他争议”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有不可抗力因素必须为员工交社保,***至今无法缴纳社保,调解书关于“无其他争议”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背了***真实意愿,显失公平。一、二审法院认为需要考虑款项的性质,根据《合同法》,调解协议不成立或作出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解释,且调解书“***放弃全部仲裁请求”表述与调解书第一款矛盾。调解书没有提示对***享有的其他权利进行说明和提示,调解过程只对仲裁请求范围内的争议进行解决,一、二审法院对调解书“再无其他争议”所作的解释违背***的真实意思,且显失公平。
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与全景照明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应如何解释。***与全景照明公司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全景照明公司一次性支付***27600元,双方并未对此款项性质进行约定,也没有证据表明该款项性质为工资,结合“***自愿放弃全部仲裁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可以认定该调解协议已经对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作了概括性、整体性处理,不仅仅限于工资争议。全景照明公司已经履行一次性支付27600元的协议义务,***已予接受,表明其认可该协议处理结果,现***又认为其对该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已经对劳动争议进行了概括、整体处理,并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亓述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