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全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终29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全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杭州全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照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10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仲裁调解书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和仲裁庭审中对诉请外的争议只字未提,并未从整体角度处理相关劳动争议,仅仅对工资问题进行解决。故***认为协议内容不会超出诉请范围。原审法院对协议中的再无其他争议的解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公平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2015年10月以要求全景照明公司支付未发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与全景照明公司达成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上劳人仲案字(2015)第247号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已履行。在该调解书中双方约定全景照明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27600元,***自愿放弃全部仲裁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现双方争议在于该调解内容是否仅为解决处理了工资问题,对于双方其他劳动争议***是否有权另行主张。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此次申请仲裁的请求仅为要求支付工资,但根据调解协议第一项的内容,全景照明公司一次性支付***的27600元款项的性质在协议中并未作出限定,即并未明确该款项性质仅为工资;其次,从协议的第二项表述看,***自愿放弃全部仲裁请求外,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此处“其他”的含义明显应理解为除“工资”之外的劳动争议纠纷。因此,该调解协议已经对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作了概括性、整体性地处理,而不仅仅限于工资争议。现***再次就其与全景照明公司之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问题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予以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称其对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宇

审 判 员  陈 艳

代理审判员  丁 晔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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