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全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与杭州全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4民初6570号
原告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杭州市新塘路33号三新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金鹰,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姒慧娟、韩腾飞,该所律师。
被告杭州全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春路9号24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杭州全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朱学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