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再218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
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通许县大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东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住开封市。
申诉人**、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及一审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1民再17号民事判决,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行)监[2018]41000000747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民抗4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申诉人**、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申诉人**、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再审审理期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原审判决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新
审判员***
审判员芦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