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钞红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91执4096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钞红丽,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通许县大岗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东东。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9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191执40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翔
代理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