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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金田地蔬菜种植农场、汝南县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民终2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南县金田地蔬菜种植农场,住所地汝南县金铺镇潘湾村。
投资人:于金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清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古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南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汝宁镇西小庄**。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南县金铺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金铺街行政街东段/div>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英,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封市通许县大岗李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高东东,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汝南县金田地蔬菜种植农场因与被上诉人汝南县人民政府、汝南县自然资源局、汝南县金铺镇人民政府、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7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7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汝南县金田地蔬菜种植农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威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