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封市通许县大岗李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高东东,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汝南县金田地蔬菜种植农场因与被上诉人汝南县人民政府、汝南县自然资源局、汝南县金铺镇人民政府、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7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7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汝南县金田地蔬菜种植农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威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