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汝南县金田地蔬菜种植农场、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7执19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金田地蔬菜种植农场。住所地:汝南县金浦镇潘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07680817X0。
负责人:于金领。
被执行人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通许县大岗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695967030R。
法定代表人:高东东,总经理。
汝南县金田地蔬菜种植农场与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民终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418419.5元及利息。
案件办理情况是:
一、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2020年11月、2021年1月、3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股权(工商登记)、保险、证券,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合计:71252.19元;(2)其余未查到财产信息。
二、对查到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1)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网络资金71252.19元。用于收取案件受理费6084元、执行申请费6176元,余款58992.19由汝南县金田地蔬菜种植农场。
三、2020年12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
四、本院已约谈汝南县金田地蔬菜种植农场向其告知:(1)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2)已实施的执行措施(包括冻结、扣划存款、限制高消费)及执行结果;(3)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汝南县金田地蔬菜种植农场支行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汝南县金田地蔬菜种植农场未实现金钱债权数额为359427.31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存款已扣划但不足额;其他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义务未能提供;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7民终2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俊涛
审判员  关兴颜
审判员  叶海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