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民初2932号
原告:***,男,199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孙营乡九和社区159号。
法定代表人:高东东,公司经理。
被告:范县高码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范县高码头镇。
法定代表人:程瑞启,镇长。
原告***与被告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范县高码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曙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