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1034号
申请人:***,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现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更新,三门峡市灵宝市弘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孙营乡九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高东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仁和路华乐港湾**/div>
法定代表人:狄瑞萍,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住灵宝市iv>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47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聂全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西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