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申106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通许县大岗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东东,该公司经理。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钞红丽,女,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住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钞红丽及原审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