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新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新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山阳区中星街道办事处上马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11执1594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新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中星街道办事处上马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新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山阳区中星街道办事处上马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811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1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仅有少量存款已冻结,有车辆已被我院查封、现该车无线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无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康福军
审判员  刘城韬
审判员  翟 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成金燕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