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新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新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豫通盛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待王桥修建项目部、河南豫通盛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04民初1190号
原告焦作市新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通盛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待王桥修建项目部、河南豫通盛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焦作市新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新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原告焦作市新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斌
书记员  柴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