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822民初1288号
原告
焦作市新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打井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64889823W。
法定代表人:王发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国,女,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水采西街自建房**,身份证号:4108041968********,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男,汉族,1980年12月19日出生,,住博爱县孝敬镇木锨庄村**身份证号:4108221980********。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自借款日计算至2021年5月15日按照1.5分计算利息为15750元);
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新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5000元, 并自2021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支付的利息总额不超过15750元);
二、驳回原告焦作市新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 晓 晓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