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106执673-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精信华威地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锦绣苑23号楼7单元2502,组织机构代码59987XXXX。
法定代表人罗卫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亲贤北街佳地花园惠苑大厦1层103室,组织机构代码71367XXXX。
法定代表人刘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精信华威地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勇
审判员 卢玉山
审判员 许晓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