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迎商执字第26-1号
申请执行人***宏空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新正街**。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三资企业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泽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宏空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三资企业商务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迎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玉山
审判员 许晓东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郭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