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凯宏空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涧河信用社与山西凯宏空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107执518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涧河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
负责人张俊杰,主任。
被执行人山西***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新正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涧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山西***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杏商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涧河信用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晋0107执5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俊林
执行员  宋 力
执行员  马 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