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凯宏空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大同市再生能源供热有限公司与山西凯宏空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106执1629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再生能源供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694280130G。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3671138D。
法定代表人:刘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再生能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106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1133243.34元(包括合同款1091987.2元,迟延履行金13950.14元,案件受理费13507元,执行费13799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