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泰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欧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莒南县泰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7民初7140号
原告:临沂欧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206国道与化武路交汇西美鑫金属物流城C1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PBYC20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泰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嵋山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37230396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临沂欧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泰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临沂欧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欧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欧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5元,由临沂欧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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