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敖汉旗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30民初4337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敖汉旗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敖汉旗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敖汉旗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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